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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3114076 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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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信用卡被盗刷案二审开庭:刷卡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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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的李先生不慎将信用卡遗失,后被他人拾获并在一商家刷卡消费近9000元,持卡人认为商家未尽到审核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而商家则辩称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别人(详见本网6月23日《海南首例信用卡被盗刷案开庭,原被告激烈争辩》报道)。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持卡人的诉求,李先生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在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信用卡使用纠纷案。
持卡人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人民网海南视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伴随而来的是盗刷等纠纷,因此广大持卡人一定要谨慎用卡。
一审法院未支持持卡人
2009年8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李先生使用信用卡的同时应负有保护信用卡安全的义务,在信用卡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止付。李先生的信用卡无需输入密码即可使用,只需持卡人在消费记录中签字确认,因此海口某商行作为POS机的使用单位,在收款的过程中除了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根据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限制,这种核对为形式审查,而非专业性判断,需以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为拒绝的理由。根据海口某商行提供的被盗信用卡消费记录商户存根可见,单据信息齐全、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明确,持卡人对消费内容签字确认。而李先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盗信用卡背后预留签字与海口某商行提供的存根签字在字体上存在显见的不同。因此法院方面认为,海口某商行在事发当日通过信用卡方式收款的过程中形式上符合操作规范的要求,并据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持卡人向海口中院上诉
李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随后上诉至海口中院。
李先生认为,本案中,海口某商行有核对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但其却在不是信用卡本人消费、而银行卡又没有密码的情况下,未保持足够的警觉,只顾自己眼前的利益却不考虑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大笔的消费行为不要求持卡人出具其身份证,仅强调不好意思叫其出具身份证看,有违常理。且持卡人购买大件物品,又不要求开具发票和保修卡,这种不正常和不符合常理的行为也未引起该商行再一次的警觉;所以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海口某商行坚持认为,李先生明知信用卡遗失却没有按照规定马上挂失,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该商行收银员在收到信用卡刷卡时,严格按照银行刷卡规定操作,让客人输入密码,并请客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及与收银员手上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核对一致后,才在销售小票上盖上收讫章,连带银行卡还给客人。因此不存在审查不负责任的情况。
海口中院在今天的开庭过程中,主要围绕”被盗刷的信用卡在消费时是否必须输入密码”、”商家是否尽到审核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李先生和海口某商行亦就”商家是否应该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赔偿责任”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相比,李先生和海口某商行都未提出更新的证据,法庭当天未当庭宣判。
律师提醒谨慎用卡
据了解,目前国内发生的信用卡盗刷案件的焦点主要就在于究竟是认定商家承担主要责任呢,还是认定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而现实中,同是盗刷,责任认定却可能完全相反。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盗刷的情形不一致,因此责任认定也可能千差万别。在不同情况下,商家和持卡人的责任会转化。
李先生的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认为,信用卡盗刷后的责任认定非常复杂,存在诸多争议的原因。一般而言,在信用卡没有密码的前提下,主要由商家比对签名来查核持卡人身份,在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商家无疑要对盗刷得逞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签名相似甚至极度相近,该如何区分责任就复杂了,毕竟商场营业员也不是专业的鉴定师,但这种情况下,签名越相似,商家承担的责任就越小。依据签名相似的差异,责任区分也应该存在差异。
“而如果信用卡存在密码,则又是另一种情形。”宋律师认为,盗刷人获取密码盗刷成功无疑会减轻商家的责任,因为密码也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手段之一,但这也并不能让商家免责。比对签名仍然是商家不可豁免的义务。在签名完全不一致的前提下,商家还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如果盗刷人获取了密码,签名又很相似,商家应承担的责任无疑就很小了。”但不管怎样,信用卡持卡人都应当谨慎保管和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宋律师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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